(2015)鄂嘉鱼行非审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鲁春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行非审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李河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童方华,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徐明,该局干部。被申请人鲁春风,男,1973年2月18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5日对鲁春风作出的嘉工商处字(2014)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嘉工商处字(2014)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鲁春风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活动,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被申请执行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505元;罚款6495元。处罚正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强制执行申请条件。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准予强制执行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嘉工商处字(2014)28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向荣审判员杜耀祥审判员杨绪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熊梦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