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汉电力设备厂与武汉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电力设备厂,武汉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24-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电力设备厂。法定代表人陈义国,厂长。被执行人武汉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秋成,总经理。武汉电力设备厂与武汉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电力设备厂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武汉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电力设备厂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武汉新利成达农业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王之山代理审判员 王宏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龙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