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彭立民与许健军、杨小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立民,许健军,杨小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011-2号申请执行人彭立民,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许健军,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杨小环,女,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彭立民与许健军、杨小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仇雪霞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 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