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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福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福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刑执字第1133号罪犯杨福建,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慈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福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28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杨福建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杨福建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杨福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福建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福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倩雅申请暂缓缴纳罚金的报告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罪犯杨福建,男,一九六九年三月三十日出生,湖南省桃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判决前住湖南省桃源县黄石镇杨柳村杨咀组。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于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以(2011)慈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缴纳二千元)。刑期自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起至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止。于二0一一年十月投入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同年十二月调入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3月28日止。现押十二监区服刑改造。罪犯杨福建在个人的申请中写到:“父母年迈,妻子身体不好,还要照顾孩子上学,家中债台高筑,这次上缴的罚金都是东拼西凑而来,家里经济情况十分困难。”现该犯已符合减刑条件,特申请暂缓交纳罚金。岳阳监狱十二监区2015年2月26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