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瑞迪聚酯涂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盛亚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盛亚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瑞迪聚酯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盛亚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启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志威,广东国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瑞迪聚酯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炳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卓林,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盛亚展示设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市盛亚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为上诉人的公司已经没有营业,所在的地址也被业主收回,买���合同发生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现上诉人没有住所地,本案应该由合同的履行地广州市白云区的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