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苏翠英与曾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翠英,曾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苏翠英。委托代理人黎琪国,柳州市柳北区黄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运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翠英诉被告曾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087.5元。审判员 张璐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