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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苏翠英与曾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翠英,曾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苏翠英。委托代理人黎琪国,柳州市柳北区黄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运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翠英诉被告曾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087.5元。审判员  张璐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丽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