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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蔡伟、邓伶燕诉四川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邓伶燕,四川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蔡伟,男,生于1982年7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邓伶燕,女,生于1983年10月1日,汉族。原告邓伶燕,女,生于1983年10月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78号。法定代表人陈大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泳铧,四川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伟、邓伶燕与被告四川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伟、邓伶燕撤回对被告四川星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30元,减半收取4915元,由原告蔡伟、邓伶燕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