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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与魏立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魏立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79号原告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城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于英俊,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斌,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风险管理科科长。被告魏立科,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与被告魏立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承担。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程晓娜人民陪审员  王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