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场支行与宋晓阳、李微微等十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场支行,宋晓阳,李微微,丁文财,王桂荣,尹佰亮,娇庆龙,宋晓威,宋海庚,陈淑清,韩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场支行,住所地铁力市正阳大街433号。被执行人宋晓阳,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微微,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丁文财,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桂荣,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尹佰亮,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娇庆龙,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晓威,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海庚,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淑清,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占波,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晓阳、李微微、丁文财、王桂荣、尹佰亮、娇庆龙、宋晓威、宋海庚、陈淑清、韩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昕代理审判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