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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67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某某,男,195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贾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贾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封丘县陈桥镇张庄村。原告称其与被告结婚后一直在济源市居住至2014年底,济源应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被告辩称其2013年底至今一直在河南省封丘县陈桥镇张庄村居住,并有其户籍所在地的封丘县陈桥镇张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明,目前被告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本案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贾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清琴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刘晓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康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