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兆栓与王陆林、王斌、安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栓,王陆林,王斌,安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979号原告:周兆栓,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王陆林,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斌,男,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安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汪应凯。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周兆栓诉被告王陆林、被告王斌、被告安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远胜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