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马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马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文学,居民。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文学金融借款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文学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尹彦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