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袁某,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罗某,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肖祥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