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辖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卫平与刘向国、新宁县永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辖字第19号原告王卫平诉被告刘向国、新宁县永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向国系新宁县人民法院法官,新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确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卫平诉被告刘向国、新宁县永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武冈市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曾海利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