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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明坤与肖芝英、王占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坤,肖芝英,王占信,王豫,金成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108号原告:陈明坤,男,196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肖芝英,女,1962年1月20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王占信,男,1960年3月1日生,住界首市。被告:王豫,男,1958年10月6日生,住太和县。被告:金成志,男,1982年11月1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陈明坤诉被告肖芝英、王占信、王豫、金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袁士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