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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熊学平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星湖路分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学平,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星湖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706号原告熊学平,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星湖路分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湖路3号附13号。负责人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学平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部新区星湖路分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学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学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学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熊学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扈家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艾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