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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威海市妇女儿童医院与山东省五洲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威海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妇,山东省五洲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威海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妇女儿童医院。被执行人山东省五洲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鲁民一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4年11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省五洲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文化东路-25号1-17层房地产(威房权证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山东省五洲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文化东路-25号1-17层(威房权证字第××)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