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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百色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黄本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色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黄本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3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百色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永乐乡。法定代表人林启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瀚乾,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本汉,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人,系百色市林科所职工,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志成,百色市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百色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黄本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右民一初字第100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百色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以仍需收集证据、相关部门尚在协调中为由,于2015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百色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撤回上诉。审判长  凌文楼审判员  玉 江审判员  周百川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