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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吴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吴桂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9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凤山西路2号。负责人蔡明。委托代理人余志强,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赖俊荣,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吴桂林,女,195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顺德分行)诉被告吴桂林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辜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顺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余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顺德分行诉称,2013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业务,用于购车,借款金额为779000元,期数为36期,并签订了编号为JG8EJA20133078号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信用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的计算方法,约定采用月均等额法偿还,具体还本付息方法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附件一第四条约定:被告未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及手续费的,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提前到期,对抵押汽车行使抵押权。合同附件一第六条约定: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日原告与被告还签订了编号为DG8EJA20133078号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被告同意提供车牌号码为粤X×××××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抵押物担保上述全部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2013年9月22日该车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后,原告依被告申请,向其发放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79。原告依约划款给被告,但被告未依约履行按时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1月6日,已连续拖欠原告信用卡本息多期。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687794.9元,其中本金584226元、手续费66645.04元、借记透支利息10091.56元、滞纳金26832.3元(透支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月6日,此后透支利息、滞纳金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的车牌号码为粤X×××××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及证明内容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表复印件、借款合同及附件1、2原件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真实、合法,及双方权利义务。3、《抵押合同》及抵押财产清单原件各1份,证明被告为该笔债务提供了车辆抵押,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抵押债权。4、借款借据原件1份,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发放贷款。5、车辆抵押登记证明原件1份,证明抵押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6、交易流水查询原件1份,证明被告的欠款情况及构成违约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吴桂林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被告吴桂林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经审查,被告吴桂林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上述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确认:2013年8月20日吴桂林向中行顺德分行申请办理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业务用于购车,借款金额为779000元,期数为36期,并签订了编号为JG8EJA20133078号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约定手续费为11%,采用月均等额法偿还。《借款合同》附件一第四条约定:吴桂林如未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及手续费的,即构成违约,中行顺德分行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提前到期,对抵押汽车行使抵押权。《借款合同》附件一第六条约定: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中行顺德分行与吴桂林还签订了编号为DG8EJA20133078号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吴桂林提供车牌号码为粤X×××××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抵押物担保上述全部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并于2013年9月2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后,中行顺德分行依吴桂林申请,向其发放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79,并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约定了信用卡透支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2013年9月16日中行顺德分行依约划款给吴桂林的信用卡用于购车,但吴桂林未依约履行按时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1月6日已连续拖欠信用卡本息多期,共欠本金584226元、手续费66645.04元、借记透支利息10091.56元、滞纳金26832.3元。中行顺德分行遂于2015年4月15日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中行顺德分行与被告吴桂林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吴桂林拒不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借款全部到期,原告诉请被告吴桂林支付尚欠本金584226元、手续费66645.04元、透支利息10091.56元、滞纳金26832.3元(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月6日,此后透支利息、滞纳金按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计算标准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桂林以名下的粤X×××××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抵押,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有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诉请在上述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亦予支持。综上,中行顺德分行的起诉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桂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本金584226元、手续费66645.04元、借记透支利息10091.56元、滞纳金26832.3元(借记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月6日,借记透支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至被告吴桂林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被告吴桂林提供担保的粤X×××××号小型客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5338.9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958.97元,合计9297.94元,由被告吴桂林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柯洁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