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崔晓东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崔晓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冯立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春宇,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晓东,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上诉人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晓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上诉人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沈阳凯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瑷丹审 判 员 董 莉代理审判员 张春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长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