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郑全新与姬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全新,姬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58号原告郑全新,男,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姬爱国,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郑全新与被告姬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30日,被告来到原告家里,称自己的女儿要结婚,自己欠别人的钱,别人将自己家的门锁了,现在急需30000元现金。被告当时写下了借条一张,答应于2014年5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钱,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四处躲避,不愿归还原告借款。故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30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被告姬爱国向原告郑全新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郑全新现金30000元整”,此外被告在借条上还注明“到5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无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原告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姬爱国偿还借款并支付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姬爱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全新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原告该款从2014年5月3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0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姬爱国承担(原告同意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家辉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附页)(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58号(2014)山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表述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