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鲍钦华与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钦华,王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336号原告鲍钦华。被告王坚。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钦华诉被告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钦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钦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鲍钦华负担。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洪明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