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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仕云与黄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云,黄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陈仕云,其余略。被执行人黄城,其余略。申请执行人陈仕云与被执行人黄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陈仕云借款及利息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城有工资收入四千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取被执行人黄城的工资收入1500元至申请人陈仕云的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龙支行账户上,即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止。其中2018年3月扣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罗先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