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方永来与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永来,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舟岱行初字第27号原告方永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厉孝国,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81号。法定代表人王慧燕,局长。原告方永来诉被告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纠纷,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原告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因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纠纷,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永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永来负担。审 判 长 郑力奋代理审判员 余金津人民陪审员 华琼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哲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