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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求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求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99号原告:求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求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求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求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杰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应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