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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XX峰申银担保有限公司与黄育东、沈蓉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峰申银担保有限公司,黄育东,沈蓉蓉,沈荣胜,沈碎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浙XX峰申银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新区。法定代表人项金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飞云,系浙江××担保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黄育东,)。被执行人沈蓉蓉。被执行人沈荣胜。被执行人沈碎奶。申请执行人浙XX峰申银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育东、沈蓉蓉、沈荣胜、沈碎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91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育东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1.77%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执行人沈蓉蓉、沈荣胜、沈碎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1月29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育东名下登记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飞云街道良种场南都花苑3幢一单元301室(产权证号:00016545,最高额96万元抵押于华夏银行瑞安支行),被执行人沈荣胜名下登记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丹桂苑6幢1单元201室(产权证号:00101994,最高额200万元抵押于温州银行黄龙支行)、东山街道上埠村龙巷17号(产权证号:001165**),被执行人沈碎奶名下登记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龙巷19号(产权证号:00025133,最高额150万元抵押于瑞安农商银行东山支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育东名下及被执行人沈荣胜名下坐落于安阳街道丹桂苑6幢1单元201室这两处房产,被执行人沈蓉蓉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5年1月29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沈蓉蓉名下登记有一辆骐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被执行人沈荣胜名下登记两辆汽车,分别为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被执行人沈碎奶名下登记有一辆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浙C×××××),本院依法查封车牌号为浙C×××××和车牌号为浙C×××××这两辆汽车,现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未能扣押,被执行人黄育东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1月29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育东在瑞安市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20%投资份额(出资额10万元),该公司2008年度未年检,被执行人沈碎奶名下在瑞安市称心鞋业有限公司有70%投资份额(出资额35万元),其余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2015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育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1.77%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双方约定分期偿还,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偿还2万元,2015年6月份起至11月份止每个月25日前各偿还3万元,2015年12月15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部分待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后再双方协商确定具体金额。二、若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前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即有权就未偿还债务按调解书确定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同日被执行人按执行和解协议,偿还了第一期案款20000元。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查询银行函、查询车辆函、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育东已就案款偿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黄育东已履行了案款2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