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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赵某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赵某,女。被告李某甲,男。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在云南省曲靖市监狱巡回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及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家在相邻的两村,二人相识后于1992年11月10日领取结婚证。1994年10月25日生育长子李某乙,2001年1月10日生育次女李某丙,其现就读于瑞丽市第三中学。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的财产和债务。双方结婚以来,由于被告不关心、理解原告,多次殴打原告致伤,双方感情逐渐恶化;原告在被告多次保证下仍坚持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孩子,但被告时不时的家庭暴力,深深伤害原告,致原告无法忍受。2005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此夫妻双方无法互相抚养照顾,被告没有尽到为人丈夫、为人父亲应尽的义务,至今已九年,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赵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李某甲口头答辩称:我的刑期还有11个月就满了,我现在不同意离婚;我希望等我刑满出狱后才处理婚姻关系。我与原告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我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婚后,我与原告没有共同财产,即便有过也已消耗完了。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于1992年11月10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于1994年10月25日生育长子李某乙,现已成年;于2001年1月10日生育次女李某丙,现14周岁。2005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至今。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二份、户口薄一份以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决定原告赵某和被告李某甲的婚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被告李某甲自2005年服刑至今,夫妻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原告的起诉表明对此段婚姻的放弃,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生育两子女,长子已年满十八周岁,不涉及其抚养问题;次女李某丙现年14周岁,基于其愿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及原、被告双方实际情况,本院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现尚在服刑,其对婚生女儿李某丙的探视权行使方式待其刑满后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原、被告双方一致确定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赵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赵某自行承担;被告李某甲对婚生女李某丙享有探视权,具体行使方式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在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300元;若有新证据与上诉状一并提交。审判员 雷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楚志勇第2页第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