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冯锐恒与冯心才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雷初字第00001号原告冯锐恒,学生。法定监护人:朱自瑞,农民。被告冯心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锐恒诉被告冯心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锐恒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锐恒为了缓和矛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锐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冯锐恒负担。审判长林庆勇审判员罗俊辉人民陪审员刘孝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高伟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