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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庚弟与深圳市联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陈庚弟,吴兴生,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联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彭南火,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庚弟,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代理人:欧柱星,是从化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吴兴生,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审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古少波,职务: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联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深圳市联民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裁定将(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305号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从化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