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建东、刘永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建东,刘永会,郝勤之,崔怀盛,张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建东。被执行人刘永会。被执行人郝勤之。被执行人崔怀盛。被执行人张春峰。本院在执行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宋建东、刘永会、郝勤之、崔怀盛、张春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商督字第128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陈广华执行员 王祥文执行员 张树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