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27、3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滨与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滨,常燕,郑嘉,郑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27、3429号原告蔡滨,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陈霞,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燕,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郑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郑志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原告在超过法定期限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804.0元、保全费914.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全额退回。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