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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27、3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滨与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滨,常燕,郑嘉,郑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27、3429号原告蔡滨,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陈霞,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涛,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燕,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郑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郑志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原告在超过法定期限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804.0元、保全费914.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全额退回。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