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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一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与何小青、沈小林、张满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何小青,沈小林,张满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终字第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大道116号。代表人:胡国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琳,女。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小青,男。委托代理人:吴平芳,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小林,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满生,男。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小青、沈小林、张满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琳、被上诉人何小青的委托代理人吴平芳、被上诉人张满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沈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院重审。审 判 长  邓尧昌审 判 员  艾力钊代理审判员  熊 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