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余波与祁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波,祁莹,汪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波,男,1964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生,北京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莹,女,1960年1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向东,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文胜,北京市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波因与被上诉人祁莹、汪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靖担任审判长,法官钱丽红、韩耀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波的委托代理人李永生、王志强,被上诉人祁莹、汪向东的共同委托���理人贾文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1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靖审 判 员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