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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朝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韩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颜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韩某某,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额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审判员 滕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