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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占海与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海,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李占海,男,居民。被执行人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振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占海申请执行榆林市远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604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李占海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39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白小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