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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县曹寺镇后吕召庄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曹寺镇后吕召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南环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殷铁钢,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县曹寺镇后吕召庄村民委员会。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县曹寺镇后吕召庄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沧仲调青字第006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204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均在青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县曹寺镇后吕召庄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审 判 员  史凤波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