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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庆玲、杨永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庆玲,杨永波,陈伙胜,肖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320-4号申请执行人:肖庆玲,居住广西灵山县,被执行人:杨永波,汉族,居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陈伙胜,汉族,居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肖仕波,汉族,居住四川省开江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伙胜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社区拱北大街2号5层楼房一座。(未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越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