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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873号原告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吕旭东,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守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兴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