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监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牛延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青刑监字第17号牛延龙: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青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以原判事实不清、自首情节未予认定;家庭成员内部矛盾与社会人员之间的故意伤害案应给予区别对待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因家庭矛盾,酒后故意伤害妻子,且阻止救治,致人死亡,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次提出的申诉理由与上诉、再审理由一致。你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你虽主动投案,但对供述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推翻,且所称第三人伤害了你妻子的事实,查无实据,应认定你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受害人并未被第三人伤害,你辩称受害人死亡与第三人伤害有关的申诉理由无新的证据证实。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原判已对你酌情从宽处罚。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