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476号原告董某某,住五常市。被告邵某某,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业贵人民陪审员  关亚东人民陪审员  胥凤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