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李世怀与乌苏市吉尔格勒特郭楞蒙古民族乡天地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怀,乌苏市吉尔格勒特郭楞蒙古民族乡天地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0821号原告:李世怀,男,1974年5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吉尔格勒特郭楞蒙古民族乡。被告:乌苏市吉尔格勒特郭楞蒙古民族乡天地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乌苏市吉尔格勒特郭楞蒙古民族乡。负责人:陆其刚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怀与被告乌苏市吉尔格勒特郭楞蒙古民族乡天地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世怀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乌苏市吉尔格勒特郭楞蒙古民族乡天地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怀撤回对被告乌苏市吉尔格勒特郭楞蒙古民族乡天地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602元)。审判员 张新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