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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均平、靳新灵与刘伟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均平,靳新灵,刘伟强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89号原告刘均平。原告靳新灵。被告刘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均平、靳新灵与被告刘伟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均平、靳新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竹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