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丹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眉山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丹棱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某某、钟某某、雷某某与付某某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钟某某,雷某某,丹棱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异字第3号案外人彭某某。申请执行人眉山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社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申请执行人丹棱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山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丹棱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某某、钟���某、雷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五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彭某某对执行标的付某某在丹棱县石桥乡袁山村2、3、4、5社的山林承包经营权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的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彭某某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彭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忠审 判 员  邹僚松人民陪审员  宋鸿飞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