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与叶创慧、东莞市石龙慧创箱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石龙慧创箱包店,叶创慧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52号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X。法定代表人洪肇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晓蕾,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露曼,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石龙慧创箱包店,住所地:东莞市X。经营者叶创慧。被告叶创慧,女,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系东莞市石龙慧创箱包店的经营者。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石龙慧创箱包店、叶创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叶创慧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龙慧创箱包店、叶创慧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35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学 知审 判 员 井 旌人民陪审员 尹 镜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石贞贞(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