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行终字第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志成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终字第020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志成。上诉人李志成因请求确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不作为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诉初字第00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李志成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李志成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李志成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裁定缺乏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李志成称其在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大园南5条7号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一处,后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但在上诉人李志成未与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上诉人李志成房屋被违法强拆。2014年10月24日上诉人李志成向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提起房屋裁决申请未果,后上诉人李志成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提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亦未果,遂提起诉讼。综上,原审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欠缺事实根据、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李志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诉初字第0035号行政裁定,依法确认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未履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职责。本院认为,2005年5月19日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因上诉人李志成居住的房屋拆迁,作出了房屋拆迁裁决书,上诉人李志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李志成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李志成再次就其被拆房屋提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李志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李志成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玲代理审判员 董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 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2、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