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5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成祥与青岛维多利亚出入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祥,青岛维多利亚出入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5199号原告:李成祥。被告:青岛维多利亚出入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珠海东路136号2103室。法定代表人:柳闰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祥与被告青岛维多利亚出入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高祀礼人民陪审员刘开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