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冉长英与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长英,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冉长英,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春辉,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政府东北侧。法定代表人���海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泉,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冉长英与被告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长英诉称:原告于2013年5月入住回龙观村回迁楼,楼房为精装修。墙面只刮腻子,手摸掉白色灰,于是原告找装修公司,经简单打磨刷立邦漆,卧室为粉色。居住至2013年11月份,家人发现墙面主卧与次卧出现裂痕,开始没太在意,以为是装修后正常现象。后来裂痕越来越大,出现1米多长裂缝。在与邻居聊天中得知此裂缝她家也有,为施工洞裂缝,找物业维修过(她家与我家背靠背),由于主卧是我76岁老母亲居住,听到是施工洞裂缝心里紧张(母亲有心脏病)。12月6日早提起墙体裂缝,说刚住进几个月就出现质量问题,又气又紧张,导致心脏病复发引起脑供血不足,由120拉到积水潭医院救治,确诊脑梗塞(现在右半身不能动,不能说话),在她住院期间,原告去找物业保报修,物业和施工方来原告家查看,确定主卧裂缝为施工洞裂缝,次卧裂缝为预置版下垂裂缝。原告要求施工方将施工洞裂缝和次卧裂缝修复,恢复装修后原状,施工方答应只管裂缝修补,不答应恢复原状,所以没达成协议。并且由于墙体裂缝,造成隔音不好,如同一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1、法院判决被告修复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东区室内墙体的裂缝并恢复装修后原状;(恢复原状期间找地居住);2、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冉长英与被告北京新龙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亦不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故原告起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冉长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彩云人民陪审员  闫素霞人民陪审员  王会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岳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