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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2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付佃英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付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302-1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王跃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付佃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付佃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天华审判员  李连明审判员  刘国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申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