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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路连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连,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49号原告路连,女,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官宗,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刘运利。原告路连与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路连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路连负担。审 判 长  金 鑫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 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