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燕与万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0802号申请执行人许燕。委托代理人汪浩瀚(受许燕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彪(受许燕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静华。许燕与万静华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北民初字第0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万静华归还许燕本金30万元、利息13500元并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许燕为实现本案债权,并可在李善德遗产范围内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300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175元,由万静华负担,且许燕有权在李善德遗产范围内主张权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房屋产权监理处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万静华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万静华名下有座落于无锡市香榭花园3-1102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95.18平方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案为轮侯查封,本院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表示到处置房产的法院参与分配。本院查明万静华有养老金,向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自2015年6月起每月从万静华的养老金中扣取500元给许燕,直至扣清35万元为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养老金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养老金以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0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包征雄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蔡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尤 佳 微信公众号“”